第四次讀書會:文化多樣性— 兼談紐西蘭於自由貿易協定中展現的文化主體意識
時間:5月16日 (Fr.),20:00 (UT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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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書會總說明
社會運動在第一時間可能是靠直覺和衝動,但若要把關懷和戰線延長,就必須有知識做後盾。在行動中很多人會反覆思考自己行動的正確性,一旦發現錯誤, 便可能會信心動搖、退出行動、或站到反面立場去。就民主精神而言,最終你選擇什麼立場只是次要,重要的是透過討論的過程呈現更完整的事實,並讓各種觀點和立場有機會在同一個平台上面競爭。在這樣的過程中,更多人能夠深化對民主的認識,增進討論公共議題的能力。總有一天,我們之中會有人能夠利用在這裡的成長,改變台灣、引領台灣。這就是本讀書會的意義所在。
(與本段宗旨相同的文章:王丹 - 太陽花開之後呢?)
本讀書會所列出的文獻,難免存在數種不同見解,請不要當成標準答案。請讀者反覆思考、批判、吸收,讀懂比讀完重要,建立起屬於自己的判斷體系,並請小心貪多嚼不爛的現象,以及留意任何不自覺已挾著專業傲慢去壓迫他人的可能性。
第四次讀書會說明
無論您是何種身分或背景,歡迎一起來輕鬆聊聊文化多樣性。
文化和經濟發展是否必然牴觸或衝突?自不必然。文化並不處於經濟的對立面,政經優越之大國也從未棄置文化力。如何讓社會「發展」成為一綜合動詞?如何儘可能多元關照不同理念和面向,而非僅僅強渡單一經濟至上價值觀?是臺灣社會在不同階段都需持續思辨的課題。
然而,臺灣政府總是把持著狹隘的經濟發展論點,過度信仰跨國自由貿易,卻對於門戶大開之後可能引發的文化危機,無所知覺或根本無意防備,亦不珍惜面臨折損甚或消失不復返的在地文化表達自主性和多樣性;那麼,民眾自當謹慎以對,藉由每一波衝撞和反思,由下而上,更加積極主張臺灣社會之中理應燦爛奔放的多元文化表現及基本權利。
文化權並不是新鮮事。國際社會於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27條和1966年《國際經濟、社會、暨文化權規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and Cultural Rights)的第1條和第3條,已簡明宣示了文化權的概念,昭顯文化發展是權利也是自由。
80年代之冷戰末期,國際對峙壓力漸緩,傳統威權體制逐漸鬆動,各地文化之間的豐富性和主體性漸次活躍,多元並陳,衝突也隨之浮現。90年代,跨國資本隨全球化過程加速流動,優勢的經濟和政治實力,輔挾著對自身文化的優越感,藉由各種形式的自由貿易過程滲透擴張,強者愈強,弱者動輒被併吞或么逝,致使國際間更加體認到「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之重要。
因應自由貿易對自身文化侵害的體認,法國1993年提出「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強調文化不等同一般商品,呼籲各國應對於市場中自由交易的文化產品,提出適當限制,並持續訴諸國際行動,推動相關國際公約締建。2001年,因應911事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通過了《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Cultural Diversity),於2005年再通過《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2007年3月生效,僅美國和以色列此二會員國反對),直指「在民主、寬容、社會公正及各民族和各文化間相互尊重的環境中,繁榮發展出的文化多樣性,對於地方、國家和國際層面的和平與安全,是不可或缺的」,也強調各國必要時需要採取措施,以保護文化表現形式連同其內容的多樣性。文化例外和文化多樣性,早已是國際共識。
在近來引起臺灣社會高度注視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談判過程之中,臺灣政府面對具有政治企圖的經濟勢力來襲,竟不見文化主管單位積極維護各種在地文化表現之自由度,直接棄守了「文化例外」之主張;甚者,草率認定許多相關文化產業皆不會受到影響,既不做事前整體評估,亦不在意全不設防之後果。相較之下,我們卻在《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和《紐中自由貿易協定》之中,清楚看見,紐西蘭是如何在與他國的自由貿易談判過程和條約本身,充分展現文化自覺,力保自身文化之主體性和多樣性。兩相對比,嘆無可歎。
文化,從來不是社會次要價值。我們不應繼續容忍臺灣政府當局和文化主管單位,在各種貿易談判或政策擬定時,一如往常地將臺灣人民的文化權置於低下地位。任何不具備清楚文化意識的國內外政策,都應是公民提出異議之標的。於是我們閱讀、思辯和行動,期許自己將知識轉化為更具體抗衡之能量,以拆解更狡詰的政客語言,以回應更紛雜的社會動態。
第四次讀書會進行流程
20:00-20:15 主持開場、連線、參與者簡單自我介紹
20:15-21:30 當週主題討論 (Part I~III)
21:40-22:30 時事討論
Part I:名詞和概念(綜合各相關閱讀文本)
西方基本認知中的文化(Culture)vs.自然(Nature)
文化霸權\文化領導權(Cultural Hegemony)
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
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
Part II:批判與反思(綜合各相關閱讀文本)
在幾個當前重要國際文化公約和文化遺產公約之中,看見什麼?
如果草率又盲目地推崇文化多樣性,會有什麼潛在危險?
當人權和文化權衝突?
Part III:討論必讀文本,檢視服貿爭議
第四次讀書會前閱讀資料
本週必讀內容,為一段影片和四篇文章,檢視服貿爭議中的文化議題:
鄭麗君立委於2014年4月10日,針對服貿開放印刷等服務業與文化例外,對文化部長的質詢。
B. 必讀文章
作者:臺灣藝術大學藝術管理與文化政策研究所副教授 劉俊裕
- 〈文化全球化:一種在地化的整合式思維與實踐〉
-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的「文化」與「貿易」價值爭辯:2014臺灣反服貿學生運動與國家治理的價值典範轉移〉
- 〈再談文化例外與少數文化權利:「台紐經濟合作協定」的意外收穫--重啟「兩岸服貿」與「台美貿易」談判高牆的關鍵缺口 Part I〉
- 〈文化部修「電影法」?從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談判,今天「鋼鐵人3」又獨佔了台灣所有戲院!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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